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首次以国家最高审判机构的司法裁判规则,集中回应AI换脸、拟声、虚拟数字人等引发的人格权争议。结合9月10日公开的上海首例涉AI声音仿冒不正当竞争案可以看到,判断责任不能只问“内容是不是AI生成”,而要进一步审查特定自然人能否被识别、是否取得有效同意、内容如何使用,以及各参与方是否存在过错。
一、认定侵权,首先看是否指向特定自然人
AI换脸并不要求完整复制一张真实照片,AI拟声也不要求与原声逐字一致。只要生成内容保留了足以指向特定自然人的面部特征、音色、语调、发音风格或其他身份线索,使普通受众能够建立稳定联系,就可能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可识别性”。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意见》明确,未经同意处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信息,生成可识别该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的,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侵害;未经同意使用自然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生成可识别的合成人声,则可能侵害声音权益。相关规则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9月7日发布的信息和央视新闻同日公开报道。
二、有录音或照片,不等于取得AI化授权
实践中的常见误区是:已经合法获得照片、视频或录音,就可以继续用于模型训练、声音克隆和数字人制作。事实上,素材载体的使用许可与自然人的人格权益并非同一权利。授权拍摄宣传片,不当然包含训练换脸模型;允许录制配音,也不当然意味着可以将其训练为可反复生成新内容的合成声音。
有效授权至少应当明确训练用途、生成形式、使用场景、公开范围、商业目的、许可期限和退出机制。若合同只写“宣传使用”或“永久使用全部素材”,却没有清楚说明AI训练、深度合成及二次生成,仍需结合签约过程、条款提示程度和双方真实意思判断,不能简单理解为权利人放弃了对脸部和声音的控制。
三、责任判断要区分多种人格权益
- 肖像权和姓名权:未经同意生成并公开可识别的虚拟形象,或者冒用他人姓名进行宣传,可能直接构成侵权。
- 声音权益:利用样本训练模型,生成足以让受众联想到特定自然人的声音,即使台词由机器重新生成,也不能据此免责。
- 名誉权:操控合成形象或声音发表不实言论、虚构代言、制造失德情节,导致当事人社会评价降低,可能形成独立的名誉权侵害。
- 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若训练素材来自非公开场景,或者涉及声纹等生物识别信息,还需审查收集来源、处理目的及同意方式是否合法。
同一条换脸视频可能同时侵害肖像权、姓名权和名誉权,因此不能只以“是否用于营利”作为唯一标准。商业获利会影响过错程度和赔偿数额,但没有获利并不当然排除停止侵害、删除内容、赔礼道歉等责任。
四、使用者、开发者和平台如何划分责任
直接制作、发布换脸或拟声内容的个人、商家和账号运营者,通常是最先被审查的责任主体。其明知未经授权,仍以引流、带货、恶搞或仿冒代言为目的使用相关内容,往往难以用“技术中立”“仅供娱乐”抗辩。
模型开发者和服务提供者是否担责,则要结合其控制能力和注意义务判断。如果产品专门提供未经授权的名人音色包,主动制作侵权模板,或者在收到有效通知后仍然放任生成、销售和传播,其责任风险明显上升。普通传播平台在接到能够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也可能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2026年9月10日公开的上海首例涉AI声音仿冒不正当竞争案提供了另一观察角度:被告未经许可批量复刻游戏角色声音并销售资源包,同时配合角色形象、原声试听等方式进行推广。法院认定相关行为足以使公众误认为存在授权开发等商业关联,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该案一审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5万元,判决已经生效,详情可查阅中国青年报2026年9月10日报道。这说明AI拟声除可能触及自然人的声音权益外,在特定商业场景中还可能引发著作权和市场混淆责任。
五、论坛与平台应守住内容治理底线
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治理中“九不准”和“七条底线”所体现的基本要求,AI技术不能成为编造虚假信息、侮辱诽谤他人、侵犯合法权益或扰乱网络秩序的工具。论坛审核不能只检查敏感文字,还应关注视频是否冒用真实人物身份、声音是否被克隆、内容是否设置生成合成标识,以及发布者能否说明授权来源。
对于疑似仿冒代言、虚构发言和损害他人名誉的内容,平台宜采取降低传播、补充标识、暂停商业转化、核验授权等分级措施。权利人发出通知后,应同步保全投稿账号、上传时间、修改记录和处置日志,既防止损害扩大,也为后续责任认定保留证据。
六、遭遇换脸拟声侵权如何处理
- 完整固定证据:保存页面链接、账号主页、发布时间、播放数据、商品页面及评论区,采用连续录屏记录内容进入路径。
- 证明可识别性:准备本人公开影像、原声音频及受众反馈,说明合成内容为何足以使他人联想到本人。
- 向平台有效投诉:写明权利人身份、侵权内容位置、权利基础及具体处置请求,并保存受理回执。
- 防止损害扩大:存在难以弥补的现实风险时,可依法咨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不必一概等到侵权广泛传播后再起诉。
- 分类主张责任:根据具体情况请求停止侵害、删除内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涉嫌诈骗或其他违法犯罪的,应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
总结
AI换脸拟声侵权的核心,不在于机器是否“复制得百分之百相同”,而在于生成内容是否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否超出授权范围、是否造成权益损害,以及制作方、服务商和平台是否尽到与其控制能力相匹配的注意义务。技术可以降低内容生产成本,却不能降低人格权保护标准。对创作者而言,应当先授权、再合成、明标识;对平台而言,应建立投诉处置和证据留存机制;对被侵权人而言,越早固定证据并阻断传播,越有利于恢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