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首次以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的司法裁判规则,集中回应AI换脸、AI拟声等新型侵权问题。它传递出一个清晰信号:技术只是实施行为的工具,不能成为侵权免责的理由;责任如何认定,仍要回到同意、可识别性、行为过错、传播控制能力和实际损害等具体事实。
一、AI换脸拟声可能侵害哪些人格权益
AI换脸通常涉及姓名权、肖像权,AI拟声则可能侵害受民法典保护的声音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9月7日发布的《意见》,未经同意处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信息,生成能够识别该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构成人格权益侵害;未经同意把自然人的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生成可识别的合成人声,也可能构成侵权。相关规则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信息[1]和央视新闻交叉报道[2]。
如果制作者进一步操控数字形象或合成声音发表不实言论,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争议就不再局限于肖像或声音权益,还可能同时构成名誉权侵害。若合成内容披露私人活动、家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还可能涉及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换言之,同一条深度合成视频可能同时侵犯多项人格权益,法院会结合具体使用方式分别审查。
二、认定侵权要抓住四个核心问题
第一,是否取得了真实、明确的同意
“素材可以在网上找到”不等于权利人同意他人拿去训练模型、换脸配音或公开传播。公开照片、采访录音和短视频仍然承载特定自然人的人格利益。商业宣传、直播带货、戏仿视频等用途超出原授权范围时,制作者不能仅凭素材公开或技术自动处理主张免责。
第二,生成内容能否让公众识别到特定自然人
判断AI合成人声是否侵权,不要求声音与本人达到百分之百一致。只要结合音色、语调、口头习惯、画面和文字说明,普通受众能够指向特定自然人,就可能满足可识别性要求。换脸内容同样不能只比较五官,还应综合服饰、场景、账号名称、字幕和传播语境判断。
第三,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并造成损害
《意见》明确,在法律没有规定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时,利用人工智能侵害民事权益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法院通常会考察行为人是否明知素材未经授权、是否主动输入侵权提示词、是否以营利或贬损他人为目的,以及发现风险后是否继续制作和传播。人格尊严受损、社会评价下降、商业机会减少、精神痛苦以及合理维权支出,都可能成为责任认定和赔偿范围的考量因素。相关归责原则亦见最高人民法院答记者问[3]。
第四,平台是否尽到与控制能力相匹配的义务
直接制作、发布侵权内容的用户通常是首要责任主体,但平台责任并非当然排除。网络用户恶意诱导生成式人工智能产生侵权内容并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责任;权利人发出有效通知后,服务提供者仍未及时停止生成、屏蔽相关指令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对损害扩大存在过错的,也可能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判断平台是否尽责,应结合技术能力、商业模式、风险提示、内容标识、投诉渠道和处置速度,而不能笼统认定“平台一律负责”或“平台永不负责”。
三、责任可能怎样承担
- 停止侵害:删除视频、停止生成或传播相关内容,关闭特定分享链接,并对高风险指令采取必要限制。
-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根据侵权内容的传播范围,在相应账号、平台或受众范围内澄清事实、公开致歉。
- 赔偿损失:包括能够证明的财产损失、合理维权费用;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权利人还可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人格权侵害禁令:如果不立即制止将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责令行为人以及相关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措施。
民事侵权责任之外,若AI换脸拟声被用于诈骗、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或扰乱社会秩序,还可能触发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是否构成犯罪,必须根据行为方式、主观目的、危害后果和相关罪名的法定标准具体判断,不能把所有换脸拟声行为一概刑事化。
四、论坛发布与平台治理应守住哪些边界
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治理中“九不准”和“七条底线”所体现的基本要求,论坛讨论AI侵权案件时,应坚持法律法规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和信息真实性底线,不编造案情,不冒用当事人身份,不传播未经核实的合成内容,也不以“技术测试”“娱乐模仿”为名侮辱他人、侵犯隐私或者诱导诈骗。
论坛运营者可建立更具操作性的审核流程:对疑似深度合成内容要求发布者说明来源和授权情况;对涉及借款、投资、带货、身份认证的换脸拟声内容提高风险等级;为合成内容设置醒目标识;保存必要的生成、发布和处置记录;收到权利人通知后快速核验并限制传播。这样既能维护正常讨论空间,也能降低侵权内容持续扩散的风险。
五、受害人如何及时固定证据
- 立即保存侵权页面、账号资料、发布时间、播放量、评论和转发记录,并进行连续录屏。
- 保存原始照片、录音及能够证明本人身份和声音特征的材料,用于比对可识别性。
- 通过平台正式投诉入口发送包含权利证明、侵权链接和具体请求的通知,并保留回执。
- 必要时通过公证、可信时间戳或合规电子存证固定证据,避免内容删除后无法证明传播情况。
- 损害可能迅速扩大时,可咨询专业人士并依法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而不必等到传播结束后再起诉。
总结
AI换脸拟声侵权的责任认定,不是简单追问“视频是谁生成的”,而是要查明谁提供素材、谁输入指令、谁决定发布、谁从中获利,以及平台在收到通知后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个人而言,关键是尽快存证、通知和止损;对创作者与平台而言,取得有效授权、标识合成内容、控制传播风险,才是降低法律责任的基本路径。技术可以复制面孔和声音,却不能复制他人对人格权益的处分权。
事件及资料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于2026年9月7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读发表于2026年9月7日至9月9日。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页面[1]、央视新闻报道[2]、最高人民法院答记者问[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理解与适用文章[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