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首次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系统提出涉人工智能纠纷裁判规则。“大数据杀熟”被明确纳入司法关注范围:经营者针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并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维权的关键,随之从“有没有价差”进一步转向“价差为何产生、损害如何证明、平台应当提交什么证据”。相关内容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智慧普法平台等来源交叉发布。[1][2]
一、出现价差,并不当然等于“大数据杀熟”
动态定价与违法的差别待遇不能简单画等号。库存变化、供需波动、配送距离、服务时段、会员权益、公开促销、新客优惠等因素,都可能形成合理价差。真正需要审查的是:消费者是否处于实质相同的交易条件,价格差异是否针对个人形成,以及平台能否提出正当、充分且非歧视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十条给出了具有操作性的判断因素,包括差别待遇是否实质限制或者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是否基于消费偏好、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浏览记录等信息形成个性化交易条件,以及是否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伦理。由此看,“老用户更贵”只是线索,不是结论;“利用个人画像隐蔽加价且缺乏合理依据”,才更接近侵权意义上的算法差别定价。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十条
二、损害认定应当拆成三个层次
1. 财产损失:先计算可比较的差价
最直观的损害是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与公平交易条件下应付金额之间的差额。比较时应尽量固定商品或服务、下单时间、规格、数量、地点、配送方式、账户优惠和支付渠道。如果两个账号一个使用优惠券、另一个没有使用,或者酒店房型、取消规则不同,简单相减很难成为可靠的损失依据。
2. 交易权益损害:判断选择是否被算法扭曲
即使差价不大,只要平台隐瞒个性化定价事实,使消费者误以为所见价格是统一报价,并据此放弃比价或作出交易决定,也可能涉及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受损。损害认定不能只看最终多付了多少钱,还要审查算法是否实质影响了消费者形成真实、自愿的交易决定。
3. 损害后果:区分一般侵权与欺诈
算法差别定价被认定不合理,并不意味着当然构成欺诈或当然适用惩罚性赔偿。消费者若进一步主张欺诈责任,通常还需围绕平台是否故意告知虚假情况、隐瞒重要事实,以及该行为是否使自己陷入错误认识等要件举证。实践中更稳妥的诉求,是先主张停止侵害、返还不当价差和赔偿能够证明的实际损失,再根据具体证据判断是否存在欺诈。
三、举证责任不宜全部压给消费者
消费者掌握的是终端结果,平台控制的却是用户标签、特征调用记录、定价参数、实验分组、模型版本和价格生成日志。若要求消费者破解完整算法后才能起诉,权利保护将被“算法黑箱”架空;但若只凭一张不同价格的截图就直接认定侵权,也可能将正常促销误判为杀熟。因此,更合理的分配方式是“消费者初步举证,平台就其控制的关键事实作出解释和证明”。
消费者应当先证明存在具有可比性的异常价差及初步损害,例如在相近时间使用不同账号查询同一标的,通过连续录屏展示操作过程,同时保存商品详情、价格构成、优惠规则、订单和支付凭证。证据最好能够排除券包、会员等级、库存和配送条件等公开变量,并呈现重复发生而非一次偶然波动。
完成初步举证后,平台应当说明价格形成机制,并提交能够验证其主张的材料,包括涉案时段采用的模型版本、影响报价的变量、用户是否被划入特定实验组、不同价格对应的成本或者促销依据,以及相关日志是否完整留存。平台可以依法申请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但不能仅以“算法复杂”或者“属于商业秘密”为由拒绝解释。
《意见》第十七条进一步明确,控制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方主张该证据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这并非在所有案件中自动倒置举证责任,而是通过证据控制规则和不利推定,纠正消费者与平台之间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十七条
四、消费者应当怎样建立完整证据链
- 固定比较条件:记录查询日期、具体时间、商品规格、服务地点、账号状态、设备页面及优惠使用情况。
- 连续录屏取证:从打开应用、进入商品页面到确认订单连续操作,避免只有孤立截图而无法说明来源。
- 进行多次对照:在合理时间范围内重复测试,尽可能排除库存、路况和临时促销等变量。
- 保存完整交易材料:留存价格明细、订单、支付凭证、平台规则、客服回复和投诉记录。
- 及时申请证据保全:发现关键日志可能灭失或者普通用户无法取得时,可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或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五、平台合规不能停留在一句“千人千面”
平台需要建立可解释、可追溯、可审计的定价机制。定价系统至少应保存价格生成时间、变量类别、模型版本、人工干预记录和促销依据,并对支付能力、消费黏性、设备类型等容易引发歧视的特征设置必要限制。面向消费者的说明应当真实清晰,不能用模糊的“专属价格”掩盖针对个人抬价,更不能通过删除日志、选择性提交数据等方式阻碍事实查明。
在网络内容与平台治理层面,算法应用还应守住合法合规、公共秩序、社会公德与信息真实性底线,不得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权益或扰乱市场秩序。这与“九不准”“七条底线”所强调的依法用网、诚信负责和维护正常传播秩序具有一致的治理方向。
总结
大数据杀熟案件的裁判重点,不是机械判断“价格是否一样”,而是查明平台是否利用个人数据形成缺乏正当理由的差别交易条件,以及这种做法是否实质损害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承担可比价差和实际交易的初步证明责任,平台则应对其独占控制的算法逻辑、定价变量与运行日志进行说明和举证。拒不提交关键证据的,可以依法承担不利后果。这样的责任分配既避免消费者被困在算法黑箱之外,也为正常、透明的动态定价保留合理空间。
事件或资料日期:
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全文及新闻发布信息见最高人民法院官方资料。
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意见内容答记者问,见最高人民法院答记者问。
2026年9月8日,司法部智慧普法平台转载新华社消息,对意见涉及“大数据杀熟”等裁判规则进行交叉确认,见智慧普法平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