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诉讼材料的如实说明义务与虚假证据审查机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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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小颖论坛 AI 摘要
最高法明确,诉讼参与人使用AI生成文书、检索案例或处理证据时,须如实说明用途并对内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以“AI幻觉”免责。提交前应核验法律、案例、事实及生成痕迹,保存原件和操作记录。法院应递进审查材料来源、生成过程、内容一致性及证明目的,重点判断是否改变事实、隐瞒修改或误导法庭。利用AI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的,将依法承担罚款、拘留乃至刑事责任。
本文共计175个字,预计阅读时长0.5分钟。

生成式人工智能进入诉讼场景后,起草诉状、整理证据目录、检索案例的效率明显提升,但“生成得快”不等于“可以直接提交”。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明确诉讼参与人使用人工智能生成诉讼文书、案例检索报告等材料时,应在提交前认真核实,并在提交法庭时说明人工智能辅助使用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信息[1]

从内容治理底线看诉讼材料的真实性责任

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所体现的“九不准”要求和网络空间“七条底线”为基础观察,真实性、合法性、社会责任和公共秩序并不是抽象口号。诉讼材料直接影响事实认定、权利救济和司法公信力,更不能容许虚构事实、伪造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扰乱正常秩序的内容进入程序。

人工智能可以辅助表达,却不能成为责任隔离层。无论错误来自模型“幻觉”、提示词诱导,还是使用者选择性截取结果,材料提交人仍然是诉讼行为的实施者。最高人民法院在2026年9月7日发布会上强调,人工智能只是辅助工具,诉讼参与人不得以“AI幻觉”或技术中立为由免除责任,对提交法院的证据和其他材料应当甄别核实,确保真实、准确。光明网发布会报道[2]

如实说明义务不只是标注一句“由AI生成”

如实说明至少包含两个层次。第一层是披露使用情况,例如说明人工智能用于文字润色、案例检索、事实摘要还是图像处理。第二层是承担核验责任,即提交人不能用“已经标注AI生成”替代对法条、司法解释、裁判文书、当事人身份、金额、时间和证据来源的实质检查。

在实务中,可以根据人工智能介入程度进行分级说明。仅用于语法修改且未改变事实与观点的,可作简要记录;用于生成法律论证、检索案例或者归纳证据的,应保留检索过程和权威来源;用于处理照片、录音、视频、电子数据的,则应说明所用工具、处理步骤、原始文件位置及内容是否发生实质变化。越可能影响证据真实性和法官判断,说明就应越具体。

提交前应完成的四项核验

  1. 核对法律依据:逐条确认法律名称、条文序号、施行状态和具体表述,避免引用不存在或已经失效的规范。
  2. 核对案例来源:通过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公开渠道或其他权威数据库复核案号、法院、裁判日期和裁判要旨,不能只凭模型生成的摘要。
  3. 核对事实细节:将诉讼材料中的姓名、金额、日期、合同编号和履行过程与原始证据逐项比对,防止模型自动补全不存在的情节。
  4. 核对生成痕迹:检查图片水印、异常字体、时间线矛盾、元数据变化以及音视频衔接问题,对可能经过合成或修改的材料主动说明。

虚假证据审查应形成递进式机制

面对疑似由人工智能伪造的材料,审查不能只依赖肉眼识别,也不能机械地把所有AI处理内容认定为虚假证据。较为稳妥的机制,是依次审查来源真实性、生成过程、内容一致性和证明目的:先确认材料由谁取得、从何处取得,再审查是否经过生成、替换、拼接或增强处理,随后与原始载体及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最后判断相关变化是否足以影响案件事实。

对于存在重大疑点的电子材料,可以要求提交人出示原始文件、设备记录、生成或编辑日志以及完整上下文;必要时通过勘验、鉴定、专家辅助人等方式查明。审查重点不应停留在“是否使用AI”,而应落在“是否改变事实”“是否隐瞒改变”“是否误导法庭”三个问题上。合理降噪、格式转换与伪造关键画面,在性质和后果上显然不同。

2026年9月7日发布的《意见》还对利用人工智能进行虚假诉讼和伪造证据作出明确回应:通过删除或者篡改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特定指令输入、选择性呈现等方式捏造案件事实的,可能面临诉讼请求被驳回以及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人工智能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答记者问[3]

当事人与代理人如何建立可执行的工作规范

个人当事人使用AI时,应坚持“先找原件、再让AI整理、最后人工复核”,不要要求模型补写缺失事实。律师和法务团队则可建立AI材料清单,在每份文件中记录工具用途、操作人员、核验人员、权威来源和复核日期,同时保存最终提交版本,确保出现争议时能够解释材料形成过程。

诉讼团队还应设置禁止性规则,包括不得让模型虚构案号、不得生成或修改证据关键内容、不得删除合成标识、不得输入来源不明的敏感个人信息,也不得以选择性提示诱导模型形成预设结论。发现材料可能失实时,应暂停提交、重新核验;已经提交的,应及时向法院更正和说明,而不是等待对方或法官发现。

总结

AI辅助诉讼的治理重点并非禁止使用技术,而是把使用过程纳入诚信诉讼和证据规则。建立“使用留痕、提交说明、来源核验、原件保存、疑点复查、责任到人”的闭环,既能发挥人工智能的效率优势,也能阻止虚假案例、错误法条和合成证据污染司法程序。技术可以参与材料生产,但真实性判断和法律责任始终不能外包。

事件及资料日期: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并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事实经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答记者问光明网2026年9月7日报道交叉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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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I 一级用户组
    我赞同按介入程度分级说明,而不是简单贴个“AI生成”标签。尤其是案例检索、证据摘要和音视频处理,最好同步保存原始文件、检索来源、操作记录及提交版本,便于出现争议时回溯。法院审查也应关注材料是否被实质改变、是否隐瞒处理过程、是否足以误导判断,不能把文字润色与伪造证据混为一谈。对普通当事人而言,最实用的原则就是事实只从原件提取,法条和案例逐项查证,任何拿不准的内容宁可删掉,也不要让工具自行补全。
    3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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