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首次以全国性司法裁判规则回应“AI幻觉”侵权、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以及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之间的责任划分。文件共五部分、二十四条,并明确以现行民法典、著作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作为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文及说明,法治日报同日对规则重点进行了交叉报道。法治日报报道 citeturn1view17turn1view8
AI幻觉不是独立的责任主体
模型能够生成文字,却不能像自然人或法人一样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发生侵权后,法院不会简单追问“是不是AI写的”,而会审查谁设计、控制和部署了系统,谁输入了提示词,谁决定公开内容,以及相关主体是否能够预见并降低风险。《意见》第三条提出,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一般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并综合考虑应用场景、自主化程度、信息透明度、潜在风险、技术控制能力和预防措施。《意见》第三条 citeturn1view17
这一思路也符合网络内容治理的基本要求。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所体现的“九不准”和互联网行业长期强调的“七条底线”为基础,论坛用户和经营者不能借助AI制作、复制、发布违法信息,也不能用“模型自动生成”掩盖造谣、诽谤、泄露隐私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AI幻觉只是错误产生的技术机制,不是发布者免除真实性审查义务的理由。
内容发布者通常承担首要的发布责任
如果用户让模型生成某人的经历、企业信用、司法案件或作品评价,并将未经核验的结果发布到论坛,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发布者可能成为直接侵权人。尤其是提示词中已经预设负面结论、虚构事实或要求模型“补全证据”时,用户对损害具有更强的预见和控制能力,责任通常不会因为内容由AI组织语言而转移。
《意见》第七条进一步指出,网络用户通过输入侵权提示词等方式,恶意诱导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侵权内容并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从模型处获得一段回答,与主动把回答传播给不特定公众,是两个不同环节。论坛发帖、营销推文和自媒体文章都包含独立的编辑与发布决定,发布者应当对这一决定负责。《意见》第七条 citeturn1view17
模型提供者承担与控制能力相匹配的责任
模型服务提供者也不是当然免责。《意见》第七条规定,自动生成的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后,权利人提交侵权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服务提供者仍未及时采取停止生成侵权内容等必要措施的,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如果存在恶意提示词,服务商收到通知后还不停止相关生成或屏蔽相关指令,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用户与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规则全文 citeturn1view17
因此,判断模型提供者是否有过错,可以重点观察四个方面:是否对已知高风险场景设置安全措施;是否如实说明模型局限和事实性错误风险;是否提供有效、便捷的权利投诉入口;收到合格通知后是否及时阻断重复生成和损害扩大。司法规则强调的是合理注意义务,而不是要求服务商事先保证每一次输出绝对正确。最高法同时提出,应区分通用与专用、开源与闭源模型在技术原理、风险外溢和控制能力上的差异,合理划分责任。《意见》基本原则及第七条 citeturn1view17
人格权侵权与著作权侵权不能混为一谈
AI幻觉虚构某人违法犯罪、职业失信或不当言行,通常涉及名誉权;生成并传播私人联系方式、行踪或私密活动,可能涉及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对于使用可识别的合成肖像、声音发表不实言论,《意见》第四条明确要求依法认定相关人格权侵害。法治日报对发布会的报道也确认,此次规则专门回应了AI换脸拟声、AI幻觉和网络开盒等问题。法治日报交叉核验 citeturn1view8
如果幻觉表现为虚构引用、复制作品表达或生成与在先作品实质相似的内容,则可能进入著作权责任判断。《意见》第十二条要求综合考虑服务类型、训练数据来源、各方参与程度、必要措施和获利情况。使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先作品存在,仍生成实质相似内容且没有合理抗辩理由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开发者提出不侵权抗辩时,还可能需要提供训练数据来源、训练过程记录和模型运行模式等材料。《意见》第十二条 citeturn1view17
论坛运营者应建立可执行的责任链
- 发布前核验:涉及真实人物、机构、案件、数据和引文时,至少核对权威原始来源,不把模型生成的链接或案例名称直接作为事实。
- 保留生成记录:保存模型名称、版本、提示词、生成时间、修改过程和来源页面,以便说明各方参与程度及采取过的审查措施。
- 设置风险分级:名誉、隐私、医疗、金融、司法和未成年人等高风险内容,应升级为人工复核,不宜自动发布。
- 畅通投诉处置:收到权利人提供的初步证据后,及时下架争议内容、停止相关生成、保全日志并通知有关用户。
- 及时更正止损:发现AI幻觉后,应在原发布位置作出醒目更正,避免仅删除内容却任由错误信息继续传播。
总结
AI幻觉侵权后的责任划分,不是让模型提供者和内容发布者二选一“背锅”,而是根据各自在生成、控制、审查、传播和止损环节中的行为分别判断。发布者主动选择并公开未经核验的内容,通常应对发布行为负责;用户恶意诱导生成侵权内容的,应承担直接责任;模型提供者对可预见风险缺乏必要防范,或者收到合格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最稳妥的实践原则是:谁更接近风险、谁更有能力控制损害,谁就应承担与其过错和控制能力相匹配的义务。
事件及资料日期
事件日期: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当日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并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9月7日 citeturn1view17
交叉核验资料日期:2026年9月7日。法治日报报道该文件为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并确认其覆盖“AI幻觉”侵权及相关责任认定问题。法治日报,2026年9月7日;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同日亦报道文件包含五部分二十四条,并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责任作出规定。中国青年报客户端,2026年9月7日 citeturn1view8turn1view7